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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该罪在量刑上要比原“赌...
1、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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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如何量刑要综合赌资、获利、规模、是否有加重、从重、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等综合考虑。至于吸毒问题,若只是单纯自吸而不是定罪,但是若有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大量毒品或者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则会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定罪,将与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若已被刑事拘留,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到看守所进行会见,及时为被关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以免他在看守所内做出对其不利的口供,同时律师会见后会根据案情进行专业辩护,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取保条件的可先申请保释,并根据相关证据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时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
犯开设赌场罪的人被判缓刑的条件是: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 (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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