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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年满18岁,在主要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收入限制,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足1...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其中,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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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履行住宅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常住人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保障性住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有两个基本条件:①收入困难,必须是本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以领取民政部门的困难补助为衡量标准;②住宅困难,各个城市对住宅困难的认定差异较大,有些城市确定的标准为8平方米以下,还有些城市确定为4平方米以下。符合这些条件,才能申请廉租住房。具体来说,在当前条件下,我国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相应规定以下条件:首先,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廉租住房所在地城镇户籍,且满足一定居住年限。其次,人均住宅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人均住宅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当地住宅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居民居住水平、收入、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廉租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宅困难标准和区别家庭人口状况的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审核(一)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3)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2、审核区房管局在5日内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同时收回申请人所持的资格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注项目出租完毕或开具之日一年以上,《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自行废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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