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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们看待私生子往往是戴着有色眼镜,对养子也是很鄙视的。这是传统观念在作怪。觉得私生子是没有相关权利,尤其在继承遗产方面,婚生子女会排斥...
同居所生子女是享有继承权。 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子女与结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也是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且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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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享有继承权。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育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有着相同的地位,有着平等的继承权。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同样,孩子的继承权也不是因为父母没有结婚; 或者孩子没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或者孩子和父母虽然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被剥夺。因此,他们都有平等的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笔者认为,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继子和亲生是否有同等的继承权取决于情况。继子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子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不能视为继子与继父母形成赡养关系,继子没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如果继子与继父母形成赡养关系,继子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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