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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他人尊严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2024-11-29
确定辱骂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考虑多种情况。若仅仅是轻微程度的恶意谩骂,则不足以让罪犯受到刑罚;但若对他人进行极度恶劣的辱骂,则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确定恶劣辱骂事件时,我们应该关注以下几种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1. 犯罪分子在公共场合实施辱骂,引起社会公众恐慌和不满的行为; 2. 持有暴力工具,例如刀械等,进行辱骂他人的恶劣行径; 3. 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士、流浪乞讨者以及年长者、孕妇、未成年人加以恶意辱骂,给社会带来极大困扰和负面影响的表现; 4. 实施辱骂导致受害人人格受损,甚至产生精神错乱,最终以自杀等严重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5. 凭借辱骂行为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及生计和经营活动的情形; 6. 辱骂行为所导致的其他严重恶劣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辱骂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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