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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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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 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拘禁行为的认定: 1、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一、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一)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二)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三)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四)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二、如何区分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三)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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