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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1待遇构成(1)工伤医疗待遇(2)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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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对此类项目,在补偿方案方面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同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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