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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
这就是基本原则的核心,也是经过不断的修订,才到了现如今十分完善的状态,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平等原则,它也是是公民开展民事活动时的最基本原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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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性原则。国际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国际性原则确立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特征。国际商法不同于一般商法,因为商事活动的位置具有无限制性。而国际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保证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优化组合配置,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用。同时,国际化原则有利于国际商事准则的统一化,有利于国际商事的健康繁荣发展。虽然当前国际化趋势不可抵挡,但是主权国家依然存在。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国际商法而言,国家利益的差异性导致国际商法只能是达到最低共识的底线。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国家依然存在。共识之外的商事活动则需要各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商法。国际性原则要求各国家制定商法,都需参考和吸收国际商法的各种条例,对于本国缔结以及从事的国际商事,除特别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必须遵守以实现本国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对接为标准。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性、全球性的趋势已经成为必然。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是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和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对于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流来说也同样是适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否则任何交易过程都将会被扭曲直至交易终止。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原则是基本的前提条件之一。具体到国际商法而言,从根本来讲它是为国际商事行为服务的,因此其基本原则也必然要以交易行为为基础。所谓的平等互利,就是各国际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似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主体大小、强弱、高低贵贱等分别。同时,各商事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交易行为实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可见,平等互利原则理应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商事行为的参与方主要是企业组织,作为个体,其微观属性受到国际商法的约束。但是任何个体都离不开一定的国家或地区界限,也就是说,微观主体的行为也必然会代表和体现一国或一地区的权益与形象。因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体现与反映。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际商事行为中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问题。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指:国际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时,必须采取诚实守信的、不欺诈和不滥用权利的行为。诚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畴的行为和观念,但是在国际商法中则作为一种原则而被各国普遍采用和遵守。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成为现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它是所有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都应该遵守的重要准则,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对于协调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来说,诚信原则也必然是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五、安全与发展原则。由于各国商法的不同,国际商事的安全性必须提到原则的高度上来。从政治层面上讲,安全原则符合防卫心理,以面对因绝对服从国家主权而造成的商业瘫痪现象。从商业层面上来讲,安全原则是企业维持的原则;而从实践层面上看,安全原则是保证交易实现的安全性准则。国际商法,从目的上讲,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安全,一方面则是为了促进发展。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是随着国际商事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发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和便利原则。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度的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世界经济才能更加繁荣和活跃。
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二: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原则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原则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原则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原则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二: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原则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原则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原则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原则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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