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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是没有区别的,因为拘役和有期徒刑都属于刑罚方式,区别主要在于执行场所,服刑期限,法律后果以及适用对象等方面,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性质是刑罚种类。在当代的社会拘役和有期徒刑,虽然说都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刑法处罚的措施,但是两者还是存在着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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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主要存在于五点,其中就包括了适用对象、执行场所、期限、待遇、法律后果等等。但对于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来讲,如果同时符合了其他的条件,则此时就有可能在最后判刑的时候同时适用缓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后如何确定执行刑期,对于个案影响甚大。比如,张某犯甲、乙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与拘役6个月,6个月的有期徒刑吸收同样6个月的拘役,如果执行刑期仅是6个月有期徒刑,参照刑法关于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可折抵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日的规定,就会有罪责刑不相适应之嫌。所以,为了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需要区别对待,充分考虑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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