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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对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进行量刑和处罚的问题

2024-1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的行为被视为违反法律法规,触犯此罪的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罚,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对于此罪,若情节较轻,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若情节较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则是指为他人提供书号,使其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对于此罪,若情节较轻,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若情节较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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