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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孩子刚刚满月,孩子父亲带着钱消失,联系不上,孩子生病住院,可否通过抚养问题起诉男方

2022-09-2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如果男女双方起诉要求,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虽然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如果就子女抚养、协议不成,可以就这些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值得一提的是,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男女分手之后,都有义务教育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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