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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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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进行欺骗性交易、存在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等情形,或者侵犯到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虚假销售等等,这些行为都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失,被法律明令禁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损害的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经营者对同业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应以其他法律处理。但是,由于竞争的广泛性,在不同行业的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如某食品生产企业在宣传该食品的药用价值时,以比较广告的形式对某种药品进行贬损,那么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就构成了对不同行业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行为结果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排他性的行为,是以侵害相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不仅损害竞争对手,更重要的是阻碍市场竞争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往往要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要件。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行为出现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须考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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