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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监外执行再犯罪将被监禁拘留,未执行的刑期和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监禁:(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的,逃跑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拘留所。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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