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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津贴领取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1.本市户口人员,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生育,且要求申领晚育津贴的,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待遇,享受晚育假的男方可申领30天晚育津贴。各单位仍按原申领生育津贴流程提交资料办理,应携带材料中的1或2、8、9、12、13; 2.本市户口人员,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不申领晚育津贴),申领生育津贴时,应携带材料中的1至3其中之一、8、9、11、13; 3.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生育,且要求申领晚育津贴的,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待遇,享受晚育假的男方可申领30天晚育津贴。各单位仍按原申领生育津贴流程提交资料办理,应携带材料中的4或5、8、9、12、13;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7; 4.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不申领晚育津贴),申领生育津贴时,应携带材料中的4至6其中之一、8、9、11、13; 5.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8、10、11、13,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7; 6.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8、9、11、13。 7、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同时按上述第3、4条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昆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坚决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成员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姻观,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认真落实计生工作各项任务,实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目标,做好社区的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 3、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准确掌握常住和暂住育龄妇女的生育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做好帐卡登记。 4、指导育龄妇女选择适合的避孕节育措施,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杜绝计划外生育。 5、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检验及管理工作,并为提供必要的服务。 6、积极开展创建“五好家庭”活动,倡导夫妻和睦,尊婆爱媳,尊老爱幼,赡养老人的社会风尚。 7、教育妇女,遵纪守法,勤俭持家,婚事新办,搞好邻里团结,互相帮助,促进辖区文明建设。 8、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妇女儿童的意见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申领生育津贴需要的材料有: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扩展资料:生育保险的待遇 一、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二、、假期天数: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三、生育医疗费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四、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五、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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