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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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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有: 1.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抚养权;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时候,无其他子女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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