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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司法鉴定结论作假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
对于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须经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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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须经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不服障碍等级的结论该怎么办:(1)工作人员不服障碍等级的结论,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从下到上的复查程序,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不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残疾鉴定结论,可以向省劳动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2)工作人员对残疾等级的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方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发表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障碍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也就是说,对劳动力鉴定等级不服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和法院受到事件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评价标准进行,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合作,支持该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由具体组织实行。残疾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作人员受伤的技术结论,部分属于技术和事业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者鉴定为伤残等级的,伤残等级的各种赔偿能拿到以后,伤残鉴定结论的原件一般是没有多大用了,劳动者也可以收藏起来,做一个纪念。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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