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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机构的做法没有错。《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3)移居海外;(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培训,否则将被视为无求职要求和不愿就业,不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有些地方没有规定拒绝接受介绍的工作或培训的次数,有些地方规定了两次。
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要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 2,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 3,并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 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应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 三,就业援助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 (二)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户口本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1,应在其委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集中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之月起享受。 3,先由申请人垫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缴费凭证后,按季度补贴给本人。 五,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对象: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不适用该政策。 2,曾经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仅能享受一次。 4,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例规定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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