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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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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4.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犯罪场所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也就是说,犯罪在哪里由法院审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审理。抓地为主,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为辅。逃跑犯罪的,抓到就在哪里审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审理。由于互联网具有跨地域、传播范围广、受众分散广泛的特点,如何确定网上传销案件的管辖权已经成为执法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30人以上,层次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向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中的层次已经达到三级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在各组织中发展的人数。组织者和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得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次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次和人数。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的言论证据的,可以依法收集核实真实的支付、支付费用、报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次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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