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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情形有哪些

2021-10-12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外的各种固体废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海外固体废弃物,堆积处理的行为。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2、实施倾倒海外固体废弃物、堆积、处理的行为。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输工具向中国国内任何地方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行为,堆积是指将国外的固体废弃物任意堆积在中国国内任何地方的处理,是指在中国国内焚烧中国国外的固体废弃物,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减少发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体积,减少或消除危险成分的活动本罪是行为犯,实施入境倾倒、堆积、处置固体废弃物的行为构成犯罪。(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职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多为废物进口机构或废物利用机构。个人部门构成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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