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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工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二)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设备按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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