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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 (1)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2)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3)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 (4)选举结...
可以提交举报信,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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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1)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为了保证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这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我国公民如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原则,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4.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替填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为代表,但事先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 5.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确认选举无效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重新选举。确认当选无效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另行选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嘎查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嘎查村民有权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苏木、乡、民族乡、镇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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