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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对于婚前所得的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对于婚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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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军人的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军人的复员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分割。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可以要求分割,但只能要求其中一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根据该规定,军人转业费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能够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而言,双方应当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转业费总额除以具体年限,然后再以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则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归他个人所有。
军人退伍安置费如指的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且如是双方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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