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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后不服起诉期限为受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交通事故处理期限一般为十日,从现场调查之日起;如果发生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从查获肇事车辆与驾驶人之日起。如果交通事故的处理需要检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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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审查以一次为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复习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处理审查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交通事故复核时限是三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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