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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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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属于价格欺诈哄抬物价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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