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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拟订要根据相关规定来描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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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受理的。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一审案号:(XX)李刑初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XX区xx中路28号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x荣,女,住址:青岛市XX区xx路124号楼3单元503户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x顺,男,住址:青岛市XX区XX路124号楼3单元503户 原审被告:仪XX,男,户籍:山东省高密市xxx社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X,男,住址:青岛市市北区xx路168号3号楼2单元101户 上诉人因不服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XX)李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05)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有关上诉人对原审被告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差不多就是这样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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