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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
当事人应该参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比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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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与刑事诉讼、刑事审判、民事诉讼、民事审判相比。相比之下,它是三大诉讼(审判)活动之一,而不是独立的行政法院。目前,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含义?上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有以下五个层面: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的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影响行政诉讼的发展。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有侵权行为并向法院起诉,诉讼的提起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就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在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即原告必须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即使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一般也应先服从,然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救济请求,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当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时,或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自行强制执行,或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意志。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都是诉诸法院,但程序性质不同,即执行程序和诉讼程序。此外,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之一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反诉权,即不可能因为反诉而成为另一个行政诉讼的原告。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2、行政诉讼是由统一法院主持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与法国和德国的相应制度不同,既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也没有独立于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虽然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前后至今,一直有人主张,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诉讼的发展,避免行政对法院的过度干扰,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制度,但这一方面可能涉及宪法的修改,另一方面,即使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具有积极的效果,似乎也很难有明确的预期。当然,我国行政诉讼的功能是由统一行使司法权的普通法院承担的,不同于英美国家的相应制度,因为我国法院的内部结构是根据所审案件的性质确定的,即分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而且英美国家普通法院没有这样的结构划分。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程序规则在我国,普通法院首先从使用民事诉讼开始审理行政案件。1980年颁布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普遍建立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但主要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并不完全适应行政纠纷的处理。198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这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有其独立的程序规则,经过制度实践和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在原被告的恒定性中,被告没有反诉权。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不适用于调解,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有明显不同的规则。然而,强调行政诉讼程序规则与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区别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壁垒。第九十九年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4、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诉讼明确排除了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他们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上一阶段的法律规范。另外,对于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只是对其合法性进行更多的审查,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当然,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少数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能一概而论。5、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代表国家检察机关或者提起刑事自诉的受害人是否对被告犯罪行为提起诉讼的问题。争议实际上是国家或者自诉人与被告之间关于被告是否有犯罪行为的争议。应该采取什么刑罚措施(如果有犯罪行为)?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实际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介绍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不可诉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二、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10种不可诉的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重复处理行为; 5、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行为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协助执行行为; 8、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其中,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2)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另外,在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上交诉状之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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