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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砍砸商店伤人后逃离,应如何处罚

2022-10-28
酒后砍砸商店伤人后逃离2008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A、B、冯某在被害人C经营的一家兰州XX喝酒,结账时因C坚持三人支付账单上零头的三元钱而发生争执。A回家后拿来两把砍刀,交给冯某一把,三人随即将C店内的桌椅、门窗等砍砸。三人逃离现场时遭到C的阻止,A、B拿起砍刀将C砍成轻伤,冯某骑自行车将C撞倒,逃离现场。共同犯罪应如何处罚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A、B、冯某共同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物品,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A故意持刀将被害人C砍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B、冯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比照主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A、B、冯某主动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刑事责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三被告人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A拘役六个月,B拘役五个月,冯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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