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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XX的要求,会同XX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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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提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等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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