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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数额来支付报酬;如果当事人无约定的,可协议补充或根据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因素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委托人...
居间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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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居间的场合,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作为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中介报酬约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真实意图协商中介报酬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地点、支付货币等相关事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然无法确定,则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2.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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