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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
1、婚后一方借钱的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只要夫妻中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共同经营的,那么婚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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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私下借款有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夫妻共同承担。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一方从银行的借款,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还款义务?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将此类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007年10月,许某向银行借款18.5万元,用于购房。2008年9月,许某与妻子高某离婚。自2009年8月起,许某不再偿还借款本息。截至今年7月,许某尚欠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其利息。高某则以“许某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为此,银行起诉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桥东区法院认定此笔债务属于许某、高某的共同债务,判决许某、高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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