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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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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需要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由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和意外事故等原因。 (2)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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