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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022-09-27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二)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三)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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