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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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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 (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 (三)注册成功,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抢注行为,认为商标抢注,并非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于自己的抢注行为是否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不知情,那么这样的抢注行为是合法的,抢注人依法获得商标所有权。
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和 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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