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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相互负债的处理方式:按照双方的合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应的履行顺序,则应同时履行。有相应的履行顺序的,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履行一方有...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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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当事入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主,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的目的,并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小债权。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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