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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
按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广泛关注、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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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参与审理,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合议笔录和裁判文书上签名确认。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享有一系列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与庭审、庭审中询(讯)问、评议案件的权利;在合议庭享有法定的与审判员平等的表决权等。人民陪审员还享有依法监督和制约职业法官诉讼活动的权利,对于发现的审判程序违法、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等,有举报和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人民陪审员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比如,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因参审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的补助,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参与审理,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合议笔录和裁判文书上签名确认。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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