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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税额、...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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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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