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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欠甲债、丙又欠乙债,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债”,当乙不向丙追偿债务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具体包括:(1)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3)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你无需担心。1、甲向乙转让债务依法应由甲向乙发出通知,本案中则是你发通知,除非乙同意,否则不构成债务的转让;2、你在收到乙欠甲的欠条,并向乙发通知时,并未将甲欠你的欠条退还甲,说明你同意这种债务的转让是附条件的,即只有当乙同意时,你才免除你对甲的债权,现这一条件并未成就,所以你依现持有的甲向你打的欠条,对甲仍享有债权,可赁此欠条直接起诉甲。
代为求偿权的行使要求: 1.是金钱给付之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人身损害赔偿金)。 2.是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并且丙对乙的债务已到期。 3.甲的行使权限仅:.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c.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此额算。 4.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乙承担。 5.甲以自俯讥碘客鄢九碉循冬末己的名义起诉。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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