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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照六个月的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的区分看户籍登记,各地除了根据户籍还规定,按受害者在城镇生活的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与工资发放没有直接关系。一般要求提供所居住城镇的居住证或租房,自有房的证明。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3、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出台类似的规定,但海南省交警总队在2009—2010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增加了一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是不同的。交通死亡赔偿一般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按比例赔偿损失。赔偿费用可以参考起诉赔偿项目,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协商不定可以考虑司法途径。具体情况建议来电与我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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