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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软暴力的具体表现为:1。通过干扰、纠缠等行为对受害者施加心理压力,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2。通过有组织、群体行为,在公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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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为了彻底摧毁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法律明确指出,恶势力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确属骨干成员或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与者,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财产刑的适用应当根据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和造成损失的数额决定。在实践中,为防止黑财被转移、隐匿,办案机关对涉及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了先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回或者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丧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回或者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1.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2.恶势力团伙: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是指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3.黑社会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以达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团伙。(黑社会组织不等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4.涉黑团伙:一般是指黑帮或黑社会有交集和参与的成员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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