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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且婚前给付没有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女方就不用退还彩礼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
1、彩礼钱的返还不区分是否男方入赘 2、你们是否办理结婚证,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彩礼是能够要求返还的;如果已经办理结婚证,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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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有权退彩礼。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退彩礼,但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法院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但2周岁以下的优先归母亲抚养,满8周岁的还需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的支付。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如下: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已经将彩礼花费于双方共同生活中; 5、双方订婚后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身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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