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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典(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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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精神和你家实际情况,应该这样处理: 因为作为你的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亲都是第一监护人,父母二人的监护权利和责任是同等的,而因为第一监护人并无缺失,所以就根本用不着去考虑第二监护人,因此在第一监护人处填上父母二人的姓名,而将第二监护人一栏划掉. 但具体怎么填还是应该先问一下老师,因为很可能设计这个表格的人自己根本没去搞清楚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的法律含义(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事实上确实有很多表格是让人不可理喻的),他的本意和很可能是想了解,你的父母二人之间谁对你学习生活照顾和监管更多一些,譬如家长会谁去参加的学习辅导主要由谁负责等,负担多的为第一监护人,另外一人为第二监护人(这样一来,学校和老师可以更方便进行家校沟通啊)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四、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回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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