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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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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 第162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接受单位应当制作《请勿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标准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刑法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以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因此如果你并不会被判处最高刑,但是追溯时效同样会根据最高刑来确定。
一般一个半月,可延长至二个半月。如果是重大案件,则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再适当延长。《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法庭同意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申请,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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