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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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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第三项除外;(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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