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若幼儿园不能证明在事件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需要付全责。焕廷法律服务团队A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这次事件中,你儿子在正常活动,没有任何过错,司机是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把自己的地下室租给企业做仓库,留下了安全隐患,是管理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就是在无法找到侵权责任人或侵权责任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责任时,才由幼儿园承担,而且要根据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1人已浏览
658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8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