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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重疾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特殊附加扣除。具体可扣除细如下: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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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个特别扣除。由此可见,中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特别追加扣除采用正向列举的方法,即只要不属于明确列举的扣除,就必须缴纳。
个税附加扣除费不适用于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减费标准为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适用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二)申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工作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2、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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