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从拘留通知书确定的日期计算,原则上到期前会批捕,当然也可能会延长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从送看守所开始算。是从判决之日起,不是从羁押到看守所起。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进看守所那天起算,判决前羁押一天抵刑期一天。如果判决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羁押期限一般从刑事拘留开始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2人已浏览
459人已浏览
371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