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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留下的按遗嘱继承,没有的按法定顺序继承。法定继承一般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一般情况下是同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其遗产...
1、关于遗产继承分配比例的问题,妻子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先行分割一半,剩下的才可成为全部遗产继承人进行依法分割。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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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配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继承: 一、父母立有遗嘱,承认配偶的份额,配偶有继承权; 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继承的房子配偶是否有份,要看遗嘱人是否明确只给夫或妻一方。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只给一方的,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没份;未指定的,属于婚姻关系存续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配偶是法定继承人。在合法婚姻中,夫妻有权继承遗产。 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主张继承权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可以作为配偶继承遗产。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不能作为配偶主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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