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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款人的连带责任如何界定?

2021-12-22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超过两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同一份额。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的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相关法规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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