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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司法执行规定,抚养费移送执行申请书的规定如下: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
1.申请执行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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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这条规定确定,“三费”案件应由法院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范围,所以法律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执行抚养费案件。《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抚养费的案件属于移送范畴,移送执行可以称为是法院职权主义,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是否应当设定一个期限,如果确因审判庭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移送,执行机构就拒绝执行,也不合理。《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这说明案件执行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是移送执行,二是申请执行。符合移送条件的,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都是经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执行程序。就本案,也是经权利人申请才启动的执行程序,而不是经移送才启动的执行程序。既然是经权利人申请启动的执行程序,就应该符合《执行规定》关于申请执行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期间抚养费案件也不能例外。抚养费是为确保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正常生活、接受教育而由其父母或其他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支付子女的费用。这种费用应该是根据抚养义务人的生活实际与子女的实际需要由抚养义务人先期支付,而不是发生了以后再进行索取。这种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该条规定是移送执行制度的法律依据。所谓的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员根据案情主动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组织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移送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照顾弱者,保护那些缺乏自我救济能力(主要是老、弱、孤、寡、病、残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移送执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开始,申请执行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而开始; 二是移送执行没有时间限制,申请执行则须遵守执行期限; 三是移送执行的,权利人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则可以决定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 四是移送执行是由审判组织直接向执行机构送交执行书,申请执行则由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五是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有适当的限制,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则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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