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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投资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
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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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需要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产权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状况承诺书 5、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产权证明 6、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来承担。 根据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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