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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道...
一方不去事故认定书就可以开设,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析和相关检查、鉴定结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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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概括地讲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1、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2、是作为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案件的控罪证据; 3、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使用,但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协商不成起诉处理,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6、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诉个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补充被告身份信息)
【案件经过】 2010年12月17日18时许,权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河南商丘前往江苏徐州方向,沿310国道由西向东以正常车速行使至265KM+600M路段时,董某突然自北向南横穿公路,造成权某在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致董某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无责任,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该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是权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且未保持安全车速。2010年12月19日权某委托**茂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向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理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董某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违反了行人正常通行规则造成的,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且在事故发生前自己一直是正常行驶,根据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测算速度大约是45~50公里/小时左右,并没有超速。当董某横穿公路时自己已经采取了紧急刹车和紧急避让措施,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是主要证据,原交警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并没有及时对自己的车速进行证据固定和保全,因此事故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要求上级公安机依法撤消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2011年1月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认为,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予于撤销,并责令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对事故重新作出认定。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的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对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在车辆临近时董某突然横穿公路,具有严重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交警部门完全有条件对权某驾驶车辆的车速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没有经过调查就直接认定权某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证据明显不足。因此,原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失公平的错误,因此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原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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